历经4年时间之久,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辽宁省18.67亿国有金融资产卖1800万元的“经济纠纷官司”,经过多次开庭,近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到公安机关举报长城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公安机关已就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暂缓审理。为此,一场更为持久的审理将还要等待多长时间?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仅为债权总额的0.96%
“整体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是国家四大资产公司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模式之一。近年来,因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转让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逐渐增多,不良资产转让行为诉至法院后被撤销现象也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该债权转让纠纷案缘于一起委托拍卖不良资产事件,委托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买受人为自然人郝希仁,拍卖方为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辽南资产包”(含鞍山、营口、辽阳、盘锦2721户债权,及24项物权资产,其中有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800万元,转让价格为债权总额的0.96%。
2006年12月15日,中正拍卖公司在《辽宁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对该标的拍卖信息及竞买登记条件做出公告及声明。仅仅过了7天,12月22 日,拍卖公司举行拍卖会,经过一轮竞价,自然人郝希仁以1800万元的底价竞得,成为债权的买受人。
2010年,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作为“辽南资产包”一债务人担保人,在了解到上述债权转让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此前,沈阳中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6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起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巨额不良资产转让程序是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
案件当事人称,18亿不良资产转让价格不足债权的0.96%,而买受人随后仅用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1.4%,不但可收回1800万元投入,还可另赚800万元,这是典型的“一夜暴富”现象,其背后肯定藏有猫腻。
转让程序明显存在诸多违法质疑
据悉,为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据了解,“辽南资产包”拍卖公告日期2006年12月15日,拍卖日期为12月22日,即公告期为7天。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取资产包转让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而此案中的拍卖公告期仅为7天,限制了大量竞买人参与竞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而作为处置国有资产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并没有拿出其18亿多元“辽南资产包”的评估报告,1800万元的底价如何确定,并未有根据。
有律师认为,此案涉及的债权转让还牵涉到备案问题。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辽南资产包”因数额高达18 亿多元,其转让之事应报财政部备案。而长城资产公司并未办理备案手续。
另外,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如有意登记参与竞买,应当于拍卖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并领取竞买号码,但法院调取的一份名为《竞买登记单》的证据记载来看,被上诉人郝希仁在缴纳保证金时,竟然是当场支付了1700万元,且是将其中的160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同时,100万元支付给了中正拍卖公司。
辽宁省社科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献分析,在尚未开始拍卖之前,已预付绝大部分款项,说明竞拍人与拍卖公司早已恶意串通,事先内定好了买主,并交付了几乎全额价款,完成了本次交易。这就导致拍卖会沦为毫无意义的一场假戏,使“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形同虚设,并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中国拍卖法第37条、65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记者在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的答辩中看到:该债权包不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另外,长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处置债权行为系商业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债权处置的相关事宜包括处置价格问题。
本溪物资贸易中心经调查后发现,该巨额债权在拍卖过程中有众多违法违规之处,随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高院。
而购买人随后仅用购买债权中的一笔(约占总额1.4%),不但收回1800万元投入,还可获得效益800万元。长城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对一起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引发当事人和公众强烈质疑。
公安部门正式立案法院已暂缓审理
6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纠纷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巨额不良资产转让行为程序是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法院正在审理时,本溪贸易公司到公安机关举报长城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下发给该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称:“经审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一案有犯罪事实。”“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辽民二终字第75号作出民事判决:因公安机关已就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故本案应暂缓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讼法。
如此同时,该案件也得到了国家银监局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指派辽宁省银监局进行全面的调查。目前,记者多次与辽宁省银监局了解情况,但均以请示领导为理由,拒接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