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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即将试点

    早报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有关部门日前已下发文件,决定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可申请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的业务,只需要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获得的支付牌照中含有互联网支付业务。 上述试点将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先行推广。具体试点流程是:支付机构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然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据我所知,大量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积极筹备这项试点业务。”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试点有望在年内启动。 值得一提的是,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要求,由于上述试点业务涉及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因此跨境支付被要求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仅限跨境外汇支付 据悉,即将试点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指的是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譬如,一个境内客户在境外网站购物,涉及到跨境支付,今后第三方支付可以直接处理。而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是和银行合作或者和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通过共享账号的形式,曲线实现跨境支付。 早报记者也了解到,其实目前还有些第三方支付“自发”地在做“跨境支付”,其实现流程是:第三方支付将一批小的跨境支付交易汇总起来,代理客户到银行换汇。 “(这块)客户确实是有需求的,比如持有人民币卡的客户通过互联网到境外的商户买东西,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人民币跨境支付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一环。”上述知情人士说。 “但这么做可能会有洗钱的风险,也会给外汇管理带来风险,因此试点的目的之一是引导这些支付企业更合规地做跨境支付。”知情人士说。 一位业内人士昨日透露,通过试点,监管部门希望指导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一起来合作推进这个服务,“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第三方支付一定要找境内备付金的合作银行推进跨境支付,这么做可以引导第三方支付更加合规地开展跨境支付业务。” 据早报记者了解,对于央行的试点,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备战热情高涨。 一总部在上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层认为,在国内市场还未吃透的状况下介入跨境支付似乎有些贸然,跨境支付涉及的风险可能难以承受,“不过如果国家定了什么规矩,我们也会评估看看行不行,跟着上。” 多家第三方支付的人士都透露,正在积极准备申报方案。 一度暂停?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业内人士对早报记者表示,部分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曾一度被获准开展上述试点业务,然而在一段时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被中止。 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央行在2010年发布的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便对上述内容有所提及,这项业务在当时被称为“货币汇兑”。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央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在2011年5月,央行核发第一批的支付许可证中,包括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几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货币汇兑”。 当时,业界对于“货币汇兑”业务的解读是,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所牵扯到的一系列包括结售汇、换汇、支付的服务环节,甚至包括承兑汇票等业务。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高层也屡屡谈到会把跨境支付作为未来发展重点,虽然鲜有具体发展方案。 2012年7月,4家一度获准发展货币汇兑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换发了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新牌照中无一例外地将“货币汇兑”从原有业务范畴中剔除。尔后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中也没有一家涉及“货币汇兑”。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昨日称:“首批发牌以后,监管部门认为‘货币汇兑’这项业务的范畴、可能涉及的风险还未考虑成熟。主要还是担心风险。比如资金沉淀、个人超额度购汇、洗钱……” 对于从牌照中剔除“货币汇兑”业务,支付业内还有另一种说法。易宝支付、支付宝的相关负责人透露,剔除“货币汇兑”业务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有歧义”或引起误解。“大家会以为货币汇兑涉及到人民币换美元、美元换人民币,事实上,区别于‘互联网支付’业务,货币汇兑主要指的是没有交易背景的汇款,比如把钱汇给亲人、朋友,是没买东西产生的汇款。” 交易真实性成关键 针对前述业内人士提到的种种跨境支付的潜在风险,国家外汇局新近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文件)已有章可循。 “跨境支付涉及的范围要广,但本质问题是一样的——洗钱,因此有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关键。”一位业内人士说。据悉,文件在多处强调对跨境支付活动真实性的核查。 譬如,要求第三方支付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自主发展的境外特约商户核查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文件要求,第三方支付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不得开展无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在资金流动的管理上,文件要求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汇收支运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为防止客户利用跨境支付洗钱,文件要求第三方支付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上报客户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金额、笔数、交易性质、国别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上报累积高频支付报告,经核查属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还明确,依法开展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的限制,原则上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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