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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监管层领导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基金监管层人员离职后,将在两年内将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其中,基金监管层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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