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出台《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300米以内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关闭;可视范围在300米~1000米内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或在开采完批准的资源储量后由当地政府关闭矿山,不再扩大露天矿区范围。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新设露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边界原则上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小于1000米,尽量减少对景观和环境的影响。因新建或改建公路、铁路导致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关闭或者已设置探矿权无法正常转采矿权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矿业权人给予合理补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新设露天、地下采矿权的,还应当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办法》规定,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开采活动要逐渐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