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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国家质验总局发证公告

      四、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和省级发证的产品,除了浦东新区、奉贤区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局提出申请外,均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被核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监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5、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6、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7、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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