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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直单位处级官员2人配1辆车

    近日出台的《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根据《办法》,南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核定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的公务用车,以及南昌各县(区)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职县(含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 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此外,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四套班子”机关每15人配1辆;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此外,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购置车辆、接受赠送车辆的编制,经南昌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编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同时,未经定编审批的车辆,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购车费用不得报账,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南昌市提出,今年将进一步控制公车总量,并开展公务用车集中整治活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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