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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危体育项目拟控制消费者人数

    国家体育总局27日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意见稿提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接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没有规定的,应当将消费者人数控制在确保安全的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许可分级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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