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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辐射安全2014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2014工作总结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二、办理对象

    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

    三、核准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核准条件:

    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

    2、具备“三同时”检查合格文件;

    3、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制定有合适的监测方案;

    6、辐射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且身体健康;

    7、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它相关要求。

    四、办理程序

    1、涉源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

    3、涉源单位凭《许可证》办理《放射源转移四联单》。

    4、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转移四联单》购置放射源。

    5、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

    6、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

    7、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运行。

    对不合要求的,提出存在问题、整改具体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单位整改完毕,写出整改总结报告,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其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并将放射源返回原销售单位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五、办理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接到《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发证。

    六、《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源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

    七、《许可证》复验

    《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涉源单位应当在复验期限前三个月向《许可证》有尖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复验申请,原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法规标准的安全防护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并在《许可证书》副本上加贴复验防伪标签,其《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复验申请材料包括:

    1、《许可证》副本;

    2、涉源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从事辐射活动情况及未受到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3、《许可证》所涉及许可范围和内容的变更情况;

    4、放射源进口联单、转移四联单复印件及汇总表;

    5、环保行政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辐射安全管理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7、年度2014工作总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储存及处理情况;《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逾期未换发或复验《许可证》者,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八、《许可证》变更

    1、已领榷许可证》的涉源单位,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批具备变更许可范围和内容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

    2、涉源单位迁移工作场所,另设工作场所或者在工作场所外另设工作点,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另设工作场所(工作地点)的,《许可证》注明工作场所(工作地点)。

    3、涉源单位更改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环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更改名称、负责人、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2)、《许可证》原件

    经《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3)、涉源单位更改名称、负责人、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九、《许可证》遗失补发

    《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及补发《许可证》申请,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补发《许可证》。

    十、《许可证》注销

    《许可证》注销时,涉源单位须递交辐射工作项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放射性原材料及谢性废物的处置情况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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