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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

    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

    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

    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

    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

    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

    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

    的部署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

    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

    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

    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

    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

    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

    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

    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3个;

    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

    MVA-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

    业3个;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

    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

    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

    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

    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

    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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